报检流程
报检的具体流程
(1)审单
审核所附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单证是否有效,单证是否一致。
应附检验文件包括:外贸合同、外贸发票、信用证、装箱单、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等。
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全套的产品随机技术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技术文件所反映的技术参数和指标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检验方式
(1)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模式
对于机电产品,一般采取“抽样检验”的检验监管模式。
抽样检验模式:在商品生产全部完成后,根据样本大小,按照抽样标准抽取样本,然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检验条件或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商品性能及安全性能方面的检验。
(2)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监管的模式:
全数检验模式: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报检的进出口商品实施全数检验、检查的合格评定活动。
抽样检验模式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商品逐批或抽批实施抽样、检验和检查的合格评定活动。
过程检验模式:在进出口商品的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关键工序和过程进行监控并取得相关数据,并对企业的管理进行评价,综合后作出评定结论的合格评定程序。
型式试验模式:按规定的周期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按现场检验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批检验,并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符合性验证模式: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单证和凭证、货物是否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符合性评估模式: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技术文件和商品的相符性,进行必要的抽检和评估,并进行监督管理的合格评定活动。
备案登记模式: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产品的质量特性项目进行专项检测,核发备案书并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登记,对产品仅实施抽批检验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保证模式:在实施监督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审核供货或收货方提供的符合性声明和必要的抽样检验,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免于检验模式:对符合国家规定免验条件并经批准的免验商品所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组合模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模式合并使用的形式。该模式由上述1至9种模式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模式构成。
(3)抽样
结合出口机电产品企业的实际质量控制能力制定相应的抽样标准(外商或合同有特殊抽样要求的,按合同约定的抽样要求执行),实际抽样标准应报科室负责人批准,但不得同国家或该行业有关标准相矛盾。
(4)检验
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的重点内容:a)对包装物本身进行质量检验,并核查与“包装性能鉴定单”是否相符;
b)包装物是否适用使用要求,符合被装货物的性质要求;
c)货物装箱后,在箱内的衬垫、紧固、放置位置,防震措施、防潮措施;
d)包装箱的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
e)包装箱外形尺寸。
包装检验的主要标准依据:
详见GBn193《出口机械,电工,仪器仪表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JB2759《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JB/Z206《机电产品,防震包装》、GB4879《防锈包装》、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5048 《防潮包装》、GB8166《缓冲包装,设计方法》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
1)外观目测;
2)形状外观尺寸:几何测量。
判定:在包装检验要求的任何一项不满足技术要求,均判为B类不合格,需重新整理后作为新的检验批提交检验;只有在包装检验要求的各项均符合要求时,可以判为合格并可进行后续工作。危险品的包装检验按国家局有关规定办理。
数量检验
数量检验重点内容:a)核查全批产品以及附件、备件的数量,是否与所附外贸文件的各项一致;是否符合产品图纸及说明书的规定;b)核查货物装箱(包装)后,是否与装箱单数量一致。
数量检验的依据:
—合同
—信用证
—发货清单
—装箱单
—产品图纸及说明书
检验方法:目测
判定:数量不符(短少、溢出),均判为B类不合格;只有数量核查无误时,方可判为合格。
重量检验(有关技术文件有要求,且货物的重量对于产品的相关性能影响较大时实施)
重量检验重点内容:a)设备的净重;b)全部货物的毛重。
重量检验的依据:
—技术文件
—产品图纸
—装箱单
检验方法:用经检定合格的衡器,称重。
判定:重量(毛净重)与装箱单,产品图纸、技术文件相符即为合格,如不符,判为C类不合格。
规格检验
规格检验重点内容: a)机电仪产品的主要参数,铭牌;b)设备的工艺能力参数。
规格检验的依据:
—产品图纸
—说明书
—合同
—信用证
检验方法:静态检测,测量,参数;动态下测试工艺能力参数。可与品质检测同时进行,特殊时可以用审核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代替检测。
判定:全部项目必须与检验依据各项一致,如出现不符判为B类不合格。
品质检验
外观检验重点内容:
a)油漆及颜色
油漆应选用适合出口(热带地区)的三防油漆,油漆表面要求做到平整、光滑、色泽均匀一致,美观合谐,不允许存在流挂、脱皮等;油漆颜色除按标准(色标)选用外,还应注意输往国家、地区的颜色禁忌。
b)防锈措施、防潮措施
设备关键部位的防锈措施要科学,防锈油脂的选用及工艺要合理,防锈剂的涂刷应切实起到作用;电器设备中要有防潮措施。
c)设备的各种标志(标牌)
设备的各种指示性标志,操作标志符号,各部分联接的指示性标志,应齐全,正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d)结构件,机加工件,电气柜等各部分的外观质量
符合美观、整齐的原则:做到机械件无错边错位,无加工缺陷,无铸造缺陷。电镀件不允许发黄,漏镀,发黑件不允许“露白”。
e)装配、联接等检验
在静态下,检验装配质量,要求凡应紧固的必须紧固不准松动,凡在空载下可动作的,必须动作(盘车试验)。
f)电、油、气、水、液部分设备的外观检验
电器部分:布线整齐,元件器件固定良好(接触良好)标记号齐全,颜色正确,标牌清楚正确;无锈蚀,触点无烧糊现象;
油压(润滑系统):标牌清楚正确,管路走线合理,无漏渗现象,阀门操作灵活;
冷却系统(水系统):管路无渗漏,有防止流溅措施;
液压系统:管路无渗漏,排列整齐,系统图与实际一致;
气动系统:管路排列整齐,无漏气泄压现象。
性能检验(质量检验)重点内容
a)验证设备的主要功能参数:规格参数,技术指标参数;应与合同、图纸、说明书相符;
b)电气系统检验:检验电气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功能是否齐全。
c)液压系统检验:对液压系统的功能进行检验;对标志,标牌进行检验。
d)润滑系统检验:润滑油脂,牌号与说明书,润滑图是否一致,润滑效果是否合理,有效。
e)气动系统检验:安全性及功能的可靠性。
f)数控系统检验:
—数控系统要同主机联机进行整机考核试验,以保证可靠性,一般24小时连续试验,不允许出现停机现象;
—数控系统标志要清楚正确;
—静态检验数控元件设备,要求安装紧固不能松动,排列整齐,合理,控制箱柜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符合电子设备的安全要求;
—注意防潮防震措施。
品质检验的主要标准依据:各类机电仪产品的主要技术标准,一般遵循专业技术标准和出口企业所订标准,通用的基础技术标准遵循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品质检验的方法
外观:目测;
性能指标:仪器检测;功能参数等项目可通过空运转试车,带负荷试车检验。
判定:整机主要品质项目存在的不合格的为A类不合格;一般品质和外观品质等项目的不合格为B类不合格。
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
安全、卫生项目检验的重点内容
a)噪音检验:设备噪音不能超标,无异响无杂音。
b)安全项目:
—各种警告性标志是否齐全,颜色、位置是否正确;
—旋转件,运动件的防护措施;
—电气系统中涉及的安全项目;
—坡道、平台、字台通道的护栏保护;
—其它。
c)涉及产生粉尘、烟雾、飞絮的机电仪产品,审查该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在该设备结构无重大变化时,可以引用型式试验报告中的数据;或参考同类设备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测试数据报告,如无报告或设备结构有重大的改进时,应进行检测。
安全卫生项目检验的主要标准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试行);GB12266《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
检验方法:与品质检验同时进行。
判定:出现的不合格为A类不合格。
(5)检验结果的判定
检验人员根据上述各项检验的结果,按照相应的检验依据进行综合判定,以确定该批进出口机电仪产品是否合格。
(6)对不合格批的处理
在分项检验中,只有各部分均合格的情况下,方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
如出现不合格,则根据不合格分类,分别为:
C类不合格:现场整理货物,修理缺陷,现场复查。
B类不合格:更换不合格产品,重新制造修理,重新检验;
A类不合格:该批不合格,不许出口。
对于不合格的出口机电仪产品,施检部门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7)检验鉴定记录
检验人员在检验时,要认真做好原始检验记录。记录要求:实事求是,字迹清晰,书面整洁,空格项要划横线,不漏项、不错项、不随意更改。
(8)拟制证稿
对检验合格的出口机电仪产品,施检部门具《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出口机电仪产品,按第5.5条要求处理。
(9)审核证稿
施检部门科长(或授权人员)应按证证相符的原则对检验人员完成的检验记录和单证证稿认真审核。
(10)签发证稿
施检部门负责人(授权人员)负责对出具的《检验、鉴定证书》进行审核、签发。
(11)统计及质量分析
对检验的进出口机电仪产品应做好登记工作,以便于统计。应能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质量分析。